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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房子户主的姓名列为孩子的监护人?

2024-12-10
在我国,购买房产具备将房产登记于子女姓名项下的法律可能性。早在子女出生时,便已赋予其享有行使房产购买权益的民事权限。因此,在购买房产时,可以将其命名为子女所有。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在生存期间仍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通常为父母)代表其履行相关过户手续。换句话说,未成年子女购买房产期间必须依赖父母之代理职责。关于该过程具体步骤,可划分为以下两大情形: 1. 以现金全款支付购置房产。在此环节中,父母需代子女挑选合适的房产,父母二人均须至所选交易所办理业务,并携带所需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及婚姻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若家庭成员均同住,则户口簿即可作为家庭关系证明;否则,需递交出生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最后,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时,在乙方一栏填入子女姓名,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确认。这样,一份合法有效的房屋销售合同即告生效。 2. 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购置房产款项。此刻,申请人须具备相对稳定的职业和较高的收入水平,以降低银行放贷之潜在风险。然而,鉴于孩童尚无固定收入来源,遂无法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若子女被列为房产所有权者或共享所有权者,则无法申请贷款支持,仅能选择以现金方式购得房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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