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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点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点。票据未注明支付地点的,票据支付人(包括代理支付人)的住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票据支付地点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点。如果票据上没有载明支付地点,汇票支付人或代理支付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支付人或代理支付人的营业场所为票据支付地点。代理付款人是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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