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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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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权利纠纷及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风险提示:票据纠纷一般是票据的发票、流转、承兑过程中,发票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提高货币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成为安全可靠、迅速简便的汇兑工具,有些远期票据还可以起到调剂资金暂时短缺的作用,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日益广泛,在使用过程中票据纠纷也时有发生。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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