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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可以等生完孩子再判死刑,罪犯正在怀孕的就必须停止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342...
一、实践中,为了照顾怀孕妇女,一般孕妇不会被判处死刑。但是,孕妇犯罪了,一样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会怎么判刑还是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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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适用死刑,因此,孕妇生完孩子后也不会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 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孕妇被判缓刑后,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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