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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汽车注册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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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的登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对全国的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保证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牌证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农用机动车管理体制,立法机关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等事项作了特别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等工作,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只是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牌证发放等工作,至于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交通事故的处理等,仍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局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
房地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房地产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各区的房地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不能单独办理的,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国务院批准的海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房地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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