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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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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发生不幸事故,应该根据法律上的错误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错误的应该赔偿,没有错误的应该不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宜将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视为未成年人家长。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学校和父母之间没有这样的契约关系,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默认这样的委托关系。另外,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受到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制约,双方通过协商很难达成委托,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条件。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 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我国的法律规定,如相关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够进行监护的情况下,可由相应的亲属、爷爷奶奶、朋友进行相应的监护责任,如没有这类监护人可由当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相应的指派,对这类人实施相应的监护行为。保护这类人的成长和日常法律保护。
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此期间实施的其他行为,并非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不作为之所以能成为与作为等价的行为,在于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从要求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而言,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为是否与作为等价,并不只是取决于是否发生了结果;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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