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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合法贷款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工商企业为自身业务发展向银行借款的正常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当然应保护企业的贷款合同。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建议如公司向您,首先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如公司确实发生破产的情况,是否能追回资金,取决于公司的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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