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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前的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批捕以后一般是二个月的侦察羁押期限,最长有7个月的侦察期限,然后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里可以发回两次补充侦察一次...
检察院或法院。1、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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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检院相关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办理延期是可以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于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情况进行跟踪审查。执行逮捕后第一个月届满前五日,应当向侦查机关了解继续侦查取证的情况;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报送继续侦查获取的证据,对是否已经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逮捕后是否就所欠缺的证据进一步侦查取证; (二)已经获取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 (三)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跟踪审查,认为侦查机关已经获取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并且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跟踪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未继续侦查取证,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侦查取证条件,或者在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或者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逮捕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对于未达到继续侦查取证要求,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而不予批准延长的,或者侦查机关已经变更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撤销逮捕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在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第二天起到侦查终结时止,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任务。但有的个别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取证比较困难的案件,在两个月内还没有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符合下列条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在我国一些边远地区(如新疆、青海等地),由于交通不发达,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办案的时间大多花费在路途中了,在较短时间内很难做到侦查终结。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都可以延长办案期限,还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普通的案件就不应适用该项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通过审查阅卷、核实证据,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情况复杂或者案情重大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办结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放归社会,但不能中断审查。其中,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件,可以将案件返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从侦查机关收到案件的第二天起计算,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各一个月),补充侦查又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一、逮捕有什么时间限制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二、逮捕后侦查的时间最长是多少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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