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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商业贿赂担保行为获业务被罚

2022-10-25
核心内容: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担保公司支付汽车销售公司“担保服务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案例:某担保公司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业务被处罚日前,工商执法人员查明,大连某担保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业务人员派驻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办理担保业务,替客户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按贷款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向贷款客户收取“担保费”。并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每单业务付给该汽车销售公司1500元担保服务费。该担保公司共办理了102单担保业务,贷款金额合计4180.5万元,共收取担保费108.84万元,共支付给该汽车销售公司“担保服务费”15.3万元。该汽车销售公司没开发票并未依法记账。担保公司以“劳务工资”的形式通过业务员变相提取支付。该汽车销售公司收受的“担保服务费”全部记载在公司财务账目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工商说法:担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属于采用给付对方“担保服务费”的手段获得担保业务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扣除各项合理费用后,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87.5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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