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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工程发包给乙方,如果乙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乙方工人受伤由乙方承担责任,如果乙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工人在工作时...
双方关于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合同的,在合同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即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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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没有施工审批程序的施工合同不一定无效。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制定了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施工领域目前出现的众多有关工程款清欠、签证、索赔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建设领域的经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经济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意识、知识和经验,埋下法律风险而造成。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二)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三)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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