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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本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2022-04-0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豫高法发〔1998〕21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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