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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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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 2、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在同等的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遵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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