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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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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向其他机构甚至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个人提出,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由此带来的耽误、丢失等不利后果,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也应当从申请书到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起计算。
向政府公开征地申请信息,需要公民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提交申请书。有书面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申请部门回复。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印发行政复议诉讼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2.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3.“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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