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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的,可以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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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息公开引发行政诉讼问题带来诸多困难。笔者试图通过对征地拆迁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相关情况的调研,旨在分析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的原因,提出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滥诉问题的办法,从而达到推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之要旨,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不服信访处理结果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要认清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机构不是合格的被告,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信访条例》,信访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后果应当归属于其所在的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说,信访机构本身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信访机构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决定。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信访机构履行的职责包括受理、分配、转移、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信访机构不直接代替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也无权直接改变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因此,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意见对信访人自身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信访人与信访意见之间没有法律利益关系。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信访条例》并未对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等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意见”内容来看,这些“意见”尚未产生拘束力,一般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在程序上,这些意见没有一般行政决定要求的严格程序规范;此外,这些意见需要另行作出的行政决定才能撤销或变更原有的行政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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