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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在作出处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或者证明材料抄送社区矫...
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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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纠正、整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区县司法局收到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前三款规定要求的,做好登记后,在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一份转居住地司法所,并向送达机关寄发回执。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送达机关。送达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更正并送达。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保外期满前二个月,因怀孕、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监外执行期满前二个月,司法所应当要求具保人或者亲属带其就近到市政府指定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身体)鉴定,因身体原因确实行动不便的,可允许保证人或者亲属联系有权医院派员到其居住地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日期通过区县司法局通报区县人民检察院。鉴定当日,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司法所应当派员到场监督。鉴定结束后,司法所应当立即出具矫正表现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其病情(身体)鉴定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审核后在矫正表现材料上签署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在监外执行期满前四十五日,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病情(身体)鉴定结果和矫正表现材料送交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回执。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或者办理审批,对拟决定、批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提前与其保证人或者亲属重新办理具保和接纳安置手续。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在前一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的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区县司法局,并抄送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当日,区县司法局仍未收到决定、批准机关的决定书或通知书的,应当通知司法所暂时中止社区矫正,并书面通知决定、批准机关和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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