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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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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法》8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的规定有: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3)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4)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限额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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