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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基于教唆犯既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又可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在共同...
1、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基于教唆犯既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又可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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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根据教唆犯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发挥不同作用等特殊性,刑法第29条规定了教唆犯。设立教唆犯需要以下条件:1、教唆对象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唆使行为的本质是造成他人犯罪的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即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该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简称为共犯教唆犯。行为者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者没有犯教唆罪,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没有共同犯罪,教唆犯是单独教唆犯。教唆行为的方式不受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如使眼睛变色,做手势等)。教唆行为的方法也没有限制,如劝告、委托、哀求、指示、诱导、教唆、命令、威胁、强制等。但是,如果受到威胁,被教唆的人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就会间接成立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比较特定的犯罪行为,使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的犯罪,很难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教唆的是比较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以出现对象为条件,也不会失去教唆行为。例如,如果教唆孕妇在分娩后杀死婴儿,也会建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者指示具体的犯罪时间、场所、方法、手段等。3、主观上,必须有教唆故意。从故意的形式来说,共犯教唆犯的成立可以是直接的故意,也可以是间接的故意,单独的教唆犯的成立一般只是直接的故意,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者间接地教唆他人犯罪,而他人没有犯教唆犯罪,行为者就不会成立教唆犯。
教唆罪成立要件是: 1.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 2.教唆者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 3.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4.被教唆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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