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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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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产处理方式,应当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二)未被侵害人的,应当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不能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品,应当组织销毁或者提交相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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