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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销毁罚没物品的,需要制作物品销毁记录。2、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产处理方式,应当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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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拍卖或者出售的非法财产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扣押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两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退还当事人或者抵缴罚款;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产处理方式,应当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二)未被侵害人的,应当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不能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品,应当组织销毁或者提交相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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