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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则上应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求自主进行招标采购的单一招标人,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进行资格认定...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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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纳入本单位购销合同的药品(不含新品)应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如果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药品集中采购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充分考虑县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
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经同类品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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