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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担保一般是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因此连带责任担保的解除,应该是在以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结束或保证事项结束时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
1、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超过保证期限,或者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等原因,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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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通常见于国际贸易中,即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的同意,保证人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基础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约定的金额。说白了,也就是只要保证人承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该责任便不可以再变更或者撤销,就算基础合同出了问题,也不影响受益人依据保函向担保人主张保证责任。这也是我们常听说的独立性保函。这种责任形式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连带责任不分无限有限,就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关于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约定的话就是一般保证。 1.连带责任,比如甲借给了乙10万,丙作担保,债务到期,这两人找谁要都行,甲问乙要10万,问乙丙各5万,问丙要10万都可以,但是总额不能超过10万元。 2.一般责任,甲借给乙10万,丙一般担保,债务到期,甲必须证明乙拿不出10万块钱来才能问丙要钱,且必须是乙的财产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履行债务的,才能找丙,否则丙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不是全部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承担有限责任,以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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