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机短信,法院有依据将手机短信作为有效证据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2、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规定,能够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的证据相当普遍。例如,证明对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所有权关系等。对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尚未形成普遍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有代表性的判决。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闪存封闭的特点,短信内容不易受到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另外,手机短信是相关的,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有时间,有内容,有名字,通过短信内容找到手机号码,具有相关性;二是两个号码的收发是指定的,具有对应性。就手机短信的合法性而言,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片,办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仍有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依据:(1) 保护手机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存储空间;(2) 固定后,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摘下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必须提供相当有效的推翻。大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被法院采纳。(3) 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作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一、手机短信作能为离婚证据的特点 1、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等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2、手机短信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第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部手机上发收短信,有发信人的号码,有时间、内容、姓名,通过短信内容可以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第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 3、手机短信具有合法性,要通过合法入网手续后,才能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机短信,法院有依据将手机短信作为有效证据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2、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3、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收集短信提交证据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收集内容进行检验,并当成制作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注明手机品牌和型号。
离婚案件中短信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