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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短信还能作为证据吗

2021-12-01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的证据相当普遍。对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尚未形成普遍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有代表性的判决。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手机功能无法修改短信内容。另外,手机短信是相关的,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有时间,有内容,有名字,通过短信内容找到手机号码,具有相关性;第二,两个号码的收发指定是相应的。就手机短信的合法性而言,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片,办完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仍有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依据: (1) 保护手中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存储空间;(2) 固定后,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摘下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必须提供相当有效的推翻。大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被法院采纳。(3) 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作笔录。办理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和品牌,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无法修改,必须公证。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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