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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档案法,我国法律做出了以下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和案件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三十二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应将所处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行政复议案件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复议案件涉及面日趋广泛,但是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在数量上又相对集中。市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从最初只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扩大到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城建、规划、房管、教育、卫生、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众多行政管理领域。但是从各个类型案件数量所占比重看,主要集中在公安、房管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2009年至今所办理的案件中,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和房管类案件共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究其原因,以上三类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任务较重,且具体行政行为都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随着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往往容易引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来寻求救济。 (二)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办理难度大的案件逐渐增多。如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土地来源往往追溯到解放前后,其历史跨度大,遗留问题时间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的涉及重点工程,数量大、利益关系复杂,给案件办理增添了不小的难度。此外,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中涉及城市管理、规划和工伤认定类案件,大多涉及城市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保障等专业性强的法律、法规,办案难度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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