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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组成: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
《公司法》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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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范围,具体如下: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农村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五)制订农村商业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七)制订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九)拟订农村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十)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董事会的三大职能: 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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