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确定期后的利率;借款人的义务主要有:(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并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3)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违约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支付利息(或滞纳金)。
一、借款合同贷款人有何权利义务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监察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有:(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漏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何时借款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权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房屋或有价证券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方利益的;(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如下: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3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