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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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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土地使用征用的补偿标准是: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1、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征用的房屋,应当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用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2、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对被征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2)对被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3)对被征用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3、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计算,也可以根据被征用人的房屋价值进行结算。4、被征用房屋价值的交换。5、因征用房屋而搬迁的,房屋征用部门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用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屋。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没有统一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没有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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