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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解释由法规司商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总署领导批准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规...
法规司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经法规司审核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起草发文文书,并标注“规范性文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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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司会签后,报分管副署长签发;涉及重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署务会议或署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分管副署长审核后报署长签发。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立法原则;(三)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新闻出版总署职权,制定规章;(四)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署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新闻出版管理工作,调整新闻出版行政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新闻出版总署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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