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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解释由法规司商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总署领导批准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规...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立法原则;(三)是否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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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汇编工作。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二)立法的主要依据;(三)起草过程;(四)确立的主要制度、管理措施;(五)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六)现行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拟订立项申请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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