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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第2条有什么规定?

2022-09-22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新闻出版总署职权,制定规章;(四)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署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新闻出版管理工作,调整新闻出版行政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新闻出版总署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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