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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自己不承担主要责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各地的政策不一,具体细节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参考如下 《淄...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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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应当认定为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照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因为车祸而造成的工伤,从而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虽然2009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第十四条(六)的规定,但该修改仅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未实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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