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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协议未能履行

2024-12-20
一、关于征地纠纷的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遇到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从而成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例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可以考虑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先进行案情调查和了解,在充分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案件脉络之后,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并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二、关于征地纠纷的行政诉讼 三、关于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而民事诉讼则较为少见。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需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例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之,办案子时需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应该尝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四、关于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这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制度。该机制可以分为协调和裁决两个部分,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然而,目前部分省尚未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尚未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否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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