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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招用未成年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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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同羁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
学校应当支持、引导本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第二十七条禁止学校、教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捐款捐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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