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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可以不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罚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
可以处两种以上的附加刑。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指主刑的并罚,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目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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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罚款不得支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原因确实难以缴纳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不能全部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缴被执行人的财产。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款本身就是刑法的附加刑之一,不能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我国刑法中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犯罪(刑法第十七条规定)。(2)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二十条);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刑法第21条);③被胁迫参加犯罪(刑法第28条);④犯罪后有重大立功的(刑法第68条)。(3)从犯(刑法第27条)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4)处罚情节可从轻或减轻:①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刑法第十八条);②未遂犯(刑法第23条);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④自首犯(刑法第67条);⑤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可以侦破其他案件。(5)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在外国受到处罚的(刑法第十条);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 条);③(商业)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刑法第164条);④行贿者在起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刑法第300) 条);⑤在被追诉之前,介绍贿赂人主动交待贿赂行为(刑法第792条)。
刑事犯罪涉及的罪名有的规定了罚金刑,有的没有罚金刑。大多数财产犯罪都规定了盗窃、诈骗等罚金。无论是规定有罚金刑还是没有罚金刑,只要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免除刑事处罚,就不再处罚金。判处罚金也是刑事处罚,与免除刑事处罚相矛盾,要么免除处罚而不缴纳罚金,要么实刑或缓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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