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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拆迁具体是什么内容

2021-11-27
房屋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决定→实施(1)行政强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在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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