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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决定→实施(1)行政强迁,由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公...
1、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审查、组织听证、审批、证据保全和实施。2、强制拆迁条件: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送达拆迁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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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有哪些手续?一、政府决定责任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天前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宣传说明,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己搬迁。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拆迁时,必须组织街道事务所(居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的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必须出席。当然,如果不拒绝出席,就不会影响执行机构的执行。四、强制撤销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撤销人员。如果不拒绝,公证员必须在记录中记载。公证员必须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检查、检查、登记、分类图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两名在场者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者签署记录。被拆迁人拒签字的,公证员应在备案中注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往指定处,交给被执行人接受。如果不能及时交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取物品。逾期未收到的,拆迁人应存款。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领取。根据《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恐吓、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违法手段。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从法律上讲,拆迁人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给被拆迁人作了合法补偿和安置后,就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负有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强制拆迁需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达不成协议,应首先申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裁决,裁决机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未履行或未经拆迁裁决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均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在决定强制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规定的搬迁义务的,应由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如果县、市人民政府未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违前必须依法作出并送达自动拆除的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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