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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酒店治安处罚条例

2022-07-05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以〔87〕公发36号文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车马店、浴池、货栈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旅馆开业安全审核;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以及防范措施; (三)组织旅馆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四)依法保护旅馆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查处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后,发给《旅馆业治安许可证》。 开办接待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旅馆,还需经市旅游局、市建委涉外建设项目安全保卫设施审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已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合并、迁移、出租、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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