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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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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的规定: 1、人数上的要求。你首先要找到五个和你志同道合的农民兄弟(也可以是四个农民兄弟,一个与将来成立的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但这个单位不能是政府部门) 2、起草章程。你们要商量拟一份合作社的章程。章程内容要符合《农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要组建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比如:理事长、执行监事等,可参照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4、要确立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固定的住所。 5、要确定成员的出资数额、方式。虽然《农业合作社法》中对出资数额没有限制,但你可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部门看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1)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市民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不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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