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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预售也称为商社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约定,购房者交付预付款和预付款,将来一定日有现在住宅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实质上是房屋期货买卖...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并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有房屋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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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二、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因此,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2、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 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预售人将未竣工但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给预购人所有,而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只要预售人和承购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则具有法律效力,产生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预售人的义务就是承购人的权利,一方履行的义务以他方应履行的义务为条件。承购人一方履行交付一定数额价款的义务,而应按约定接受竣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预售人一方享有收受价款的权利,也应按约定将竣工房屋转移给承购人,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丧失其所有权。显然,这种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承购方在预售方履行之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提出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预售方而言,反之亦然。
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和预购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在大多数情况下分期付款,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此,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1、房屋标的在出售时不存在,或者在建设中尚未完成;2、预售商品房多为房地产开发商确定的地段、建筑物、面积和辅助设施,标明每平方米的房价。买方只根据房地产开发商表达的各种条件选择;3、预售商品房是一种有期限的行为,承包商应提前支付定金或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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