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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按时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需要提供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工资支付的举证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我们认为,因原劳动部的上述行政规章适用全国,且并未废除,因此,可以依据该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2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关于2年时间的起算,理论上应当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之日起算,用人单位应对其间包括支付时间、支付项目、支付金额、领取人等情况负举证责任;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2年以外的工资支付情况,原劳动部的上述行政规章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保留相关书面记录,也就相应地免除了其举证责任。劳动者请求的工资如果距离其申请仲裁之日超过了2年,参照上述规定,就应当由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工资负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在用人单位有相关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班,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引发劳动争议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只能证明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并未离开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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