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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清算鉴证工作。...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一)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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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二)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三)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四)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五)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确认出具鉴证报告的种类。(六)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1.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3.注明报告日期; 4.注明鉴证报告的使用人; 5.附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相关的审核表及有关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一)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四)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通知单。(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九)转让房地产有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一)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二)注册税务师已经按本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三)注册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的具体纳税金额。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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