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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触犯法律的行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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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有两种途径可以救济: 1、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经行政复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触犯法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3、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4、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以确保房屋征收能够依法进行。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通常实践中,由政府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议,协议达成,则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依法行政诉讼。 至于房屋征收决定中的补偿,那通常考虑的是被征收的房屋价值、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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