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规...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人民银行统一监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规定了包括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超比例投资公告、违约事实公告在内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并逐一落实了监管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为在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同时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以很便捷地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停止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停止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中介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多种处理措施。2002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在部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中进行了统一信息披露规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经验。人民银行将严格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工作,改进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继续完善信息披露的监测分析工作机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证券发行人违反证券法有关持续公开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证券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投资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发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9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