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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从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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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仲裁请求的意义;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一般有以下内容:①要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申请仲裁时应注意四个问题:(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意思表达应明确。(2)申请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达,而不是一方的意思表达。不能证明双方的意思表达的仲裁协议无效。(3)申请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即没有被胁迫或欺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4)申请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自己的意思表达,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达。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替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从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此可知,无论是作为合同中的单独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协议,仲裁协议的积极生效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主体要件。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原合同或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二)意思表示要件。即双方要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合意。 (三)内容要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和仲裁机构。特别是关于仲裁协议的选择方面,只能选择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由此可知,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主体不适格。 (二)内容违法。 (三)意思表示有瑕疵。 (四)内容不明确。 所以,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时,究竟应该由哪个机构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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