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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一般不起诉,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工伤鉴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接受行政行为,先申请行政复议,不...
1、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如果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先申请复议再起诉,起诉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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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工伤职工,只能配合人社局,积极应诉,用事实、证据回应用人单位的主张。工伤职工还需做好长期诉讼的心里准备,防止用人单位穷尽法律手段进行恶意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开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毒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哪一方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从立法本义上去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因工伤认定是行政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出决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当事人对工商认定结论不服,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是提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从立法本义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应当是将行政复议作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但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两者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工厂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决定书60日内向作出认定的人社局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社局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项权利,工伤职工同样享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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