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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大病医疗保险,首先要了解现在患疾病所需要的治疗费用。目前大病的治疗费用,少则五六万,多则上十几万,所有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最好在15万...
就是社会保险之外的保险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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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保险公司都有重大疾病保险,而且经常会在宣传时强调保障疾病的种类,也常常会比较各家产品所保障重大疾病的数量。但是投保人不能忽略的一点是,重大疾病保险重要的不仅是数量,还有它确实能够提供保障的疾病种类及保险金额是否足以支付治疗费。这里是一些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所保障的疾病释义及一般的治疗费用。癌症(亦称为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侵润为特征的恶性肿瘤。治疗花费:5—20万元,平均12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亦称为尿毒症):指双肾功能均出现慢性及不可逆转的末期衰竭,并已因此进行定期之肾脏透析或接受肾脏移植手术以维持生命。治疗花费:每次平均435元,一年5.5万元,平均8万元。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经骨髓检查确定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花费:10———20万元,平均15万元。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意外产生脑出血(不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或脑永久神经损伤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被保险人经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者。治疗花费:5万元以上,平均8万元。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血液供应不足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典型之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心电图报告显示有典型的心肌梗塞迹象、心肌酶增高。治疗花费:早期发现12万,血管复通手术5万以上,平均9万元。严重烧伤:指根据临床鉴定中《新九分法》对烧伤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评定标准,体表烧伤面积达到20%或20%以上且烧伤程度达三度。三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失,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治疗花费:换肤,完全医好至少20万元以上,平均10万元。冠状动脉外科手术:指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的手术。治疗花费:一条桥5万元以上,平均7.5万元。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指因下列脏器出现病变,并经一般治疗无明显效果,基于医生建议,已接受相应的器官移植手术:肾、心脏、肝、肺、骨髓、角膜、胰腺。治疗花费:肾移植手术10万元以上,平均10万元。可见,重大疾病的平均治疗花费一般都在10万元,因此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保险金额至少要在10万元以上,这样才能在风险来临之时,起到遮风避雨的保障作用。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一.医疗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 所谓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感,以及对医疗服务工作的奉献、忠诚和技能追求。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医疗法律行为各环节的危险性给予足够重视的具体要求。即对病人所发生的疾病和治疗所造成的生命健康危险,具有预见和预防的义务,既有高度危险的注意义务。 二.对于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患者和危重患者,医疗机构必须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如将儿科住院病房安排在一楼或安装护栏,如地板和楼梯的安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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