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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1、大病患者住院后,首先将诊断书、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到医院医疗保险科进行登记和检查,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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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参保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6、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二、大病二次报销流程: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当地医保局报销。医疗保险二次清算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清算后,退休人员、军事补助等基金根据相应的比例再次报告个人需要支付的金额。也就是说,一年内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全年累计个人自费部分减去丙类费用的1万元以上部分可以获得医疗保险基金的二次补助。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二次报销缴纳后,个人年度累计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合规性、合理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缴纳额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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