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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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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本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本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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