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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
开展人口与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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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三)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等方面优先照顾,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教育,并在其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指导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绝缴纳,或者没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不得为其任何一方出具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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