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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放弃工伤申报呢放弃的话你就可以被认为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建议好好考虑,申报工伤可以更好的保护你的权益。...
户口如果不再本地,在本地正式就业通常也允许档案存入当地人才市场,但一般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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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档案资料证明,不可以按特殊工种退休。当事人本是特殊工种,可是个人档案资料没有正确记载,原单位也已经破产,如果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曾经劳动部门审批的,可以通过劳动部门核定资料办理退休;如果当年没有报劳动部门没有审核的,是没有办法按照特殊工作办理退休的,只能等达到普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如果还没有新单位,档案和社保暂时在原单位,等找到单位再转移。辞职和离职的流程通常如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员工人事档案是记录职工个人学习、工作、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资料,它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职工退体办理保险手续、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政审的依据。因此,员工人事档案仍具有现实使用价值。员工档案滞留于本单位,是一种不规范的人事管理行为。1、人事档案与劳动关系实际劳动合同制度后,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据劳动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通过上述《通知》可见,在证明存在劳动劳动关系的凭证中并无“人事档案”一项。也就是说,对于公司目前在公司名义管理下的一些人事档案的存在不能说明这些人员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人事档案的处理因为人事档案具有使用价值,因此,在处理上,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合法正当”的原则。如果以单位名义继续委托存档,对于滞留档案人员显然是很有利的。但因滞留档案人员已非本公司员工,所以,公司并不负有此义务。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如果公司并不愿再为滞留档案人员继续支付存档服务费,则在目前办理条件上,还无法实现转为个人委托存档(无本人委托)及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街道不接收),那么,公司在尽告知义务(派员寻访住址送达或向其住址发送邮寄函告及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告,相关送达手续材料妥善保存)后,与人才服务机构协商停止以单位名义委托存档并由公司将滞留人员档案取回自行存放(与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档案手续存留)。公司自行保管滞留人员档案可能也有不规范之处。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在这里面,规定了保管人事档案单位的要求,对照此,公司若未达到此级别党委组织部门,则实际上无权自行保管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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