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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雇主对雇员受害时的赔偿责任,以及雇主对雇员受害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属于新的规定,法官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注意对此的适用。 (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仅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种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具有双重性,其一具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性质,如该条规定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也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二为雇主直接责任,如该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属于直接责任、单方责任,是一种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这是对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规定,即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件:首先,雇员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在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应当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标准,采取客观的标准;其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必须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只有发生损害后才会有救济,如果雇员未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后果,就不存在产生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再次,雇员遭受人身损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责任,那么就会产生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 在责任承担上,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由雇主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受害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产品损害赔偿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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